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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查什么?奉上详单一份!

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0

 
    1
  必须有效收集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
  2
  必须安装配套治理设施;
  3
  废气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那么环保督查一般都查什么?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排查问题列清单,交办政府落责任,核查清单促落实”,帮助地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落实。具体来说,第一是发现问题,第二是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第三是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摸排。
  地方检查又会检查哪些呢?
  与我们身边密切相关的大体是:
  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  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
  偷排废水;
  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粉尘污染;
  未公示环评;
  无环保审批手续;
  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违法建设;
  私设暗管排污;
  煤渣到处飘散;
  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无废水回收系统;
  未办理取水许可;
  没有亮照经营;
  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排污许可证过期;
  非法生产;
  过滤池cod超标;
  无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那么环境监察,到底查什么?
  环境监察一般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近一段时间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正常生产。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
  七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监察
  水污染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污水排放口监察
  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烟尘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环境现场检查
  这些也要牢记哦!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
  厂区环境:
  1、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油桶、铁面等一些固废必须进固废间。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2、危废间的建设,要求:
  (1)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带有门和窗户,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防火设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干净整洁。
  (4)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5)室内上墙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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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查什么?奉上详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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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有效收集废气,不得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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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安装配套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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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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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那么环保督查一般都查什么?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排查问题列清单,交办政府落责任,核查清单促落实”,帮助地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进一步压实责任,推动落实。具体来说,第一是发现问题,第二是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第三是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摸排。
  地方检查又会检查哪些呢?
  与我们身边密切相关的大体是:
  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  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
  偷排废水;
  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粉尘污染;
  未公示环评;
  无环保审批手续;
  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违法建设;
  私设暗管排污;
  煤渣到处飘散;
  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无废水回收系统;
  未办理取水许可;
  没有亮照经营;
  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排污许可证过期;
  非法生产;
  过滤池cod超标;
  无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1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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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那么环境监察,到底查什么?
  环境监察一般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近一段时间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正常生产。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生产车间: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
  七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监察
  水污染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污水排放口监察
  监察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是否设置标志牌等。是否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控、检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检查烟尘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境防护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污染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照要求采取了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58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有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环境现场检查
  这些也要牢记哦!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
  厂区环境:
  1、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油桶、铁面等一些固废必须进固废间。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存在,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2、危废间的建设,要求:
  (1)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带有门和窗户,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防火设施(如防火沙、消防栓)。
  (2)安装冷光灯。
  (3)地面硬化,干净整洁。
  (4)门外双锁双人管理制度并挂有危险品标识牌。
  (5)室内上墙固废管理制度和固废产生工艺流程图及固废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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