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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与环评审批不一致 常熟一企业遭罚

时间:2019-09-07  浏览次数:0

  据新华日报近日报道,在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进驻江苏期间,常熟市曾接到过一份交办件,反映该市一家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类似酸味或油漆味的废气污染。
  接交办件后,常熟市副市长陆继军第一时间签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常熟市协调联络组交办单,交办董浜镇政府、常熟市环保局第一时间办理。
  常熟市环境监察大队梅李董浜中队和董浜镇综合执法局赴现场进行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发现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磷化工艺,补漆房和淋漆房数量与环评报告不一致,但其使用的油漆与环评报告中一致(环评报告中未明确要求只能使用水性油漆)。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标识。各类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监测废气排气筒的氯化氢、二甲苯等指标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该企业存在问题包括:
  部分生产线与环评审批不一致;
  雨排口有水渗漏,经监测渗漏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指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3企业废漆桶未进行危险废物网上申报。
  对该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固废、雨水口渗漏排放的行为,常熟市环保局依法实施立案处罚,处罚8万元,责令其立即改正。董浜镇综合执法局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行为,处罚1.82万元;对企业生产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企业20万元、处罚个人5万元;对危险废物未张贴标志标识的行为,处罚1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
  企业对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固废、雨水口渗漏排放、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已实施整改,加强危废环境管理、完善环评手续、封堵渗漏点,目前该企业废气监测已达标。
  “未验先投”环保罚单了解一下
  常熟这家企业的“部分生产线与环保审批不一致”,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常说的“未验先投”或“批建不符”,属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在这里,有两条法律条文是办企业必须了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比较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实施后,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未验先投和批建不符的区别
  未验先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批建不符——建设项目与环评及其批复不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应当注意的是,在企业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出现批建不符情形,如果属于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注意两年的追溯期),一般情况下还要和未验先投进行并罚。
  另外,如果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则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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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线与环评审批不一致 常熟一企业遭罚

  据新华日报近日报道,在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进驻江苏期间,常熟市曾接到过一份交办件,反映该市一家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类似酸味或油漆味的废气污染。
  接交办件后,常熟市副市长陆继军第一时间签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常熟市协调联络组交办单,交办董浜镇政府、常熟市环保局第一时间办理。
  常熟市环境监察大队梅李董浜中队和董浜镇综合执法局赴现场进行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发现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磷化工艺,补漆房和淋漆房数量与环评报告不一致,但其使用的油漆与环评报告中一致(环评报告中未明确要求只能使用水性油漆)。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标识。各类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监测废气排气筒的氯化氢、二甲苯等指标均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该企业存在问题包括:
  部分生产线与环评审批不一致;
  雨排口有水渗漏,经监测渗漏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指标超过相关排放标准;3企业废漆桶未进行危险废物网上申报。
  对该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固废、雨水口渗漏排放的行为,常熟市环保局依法实施立案处罚,处罚8万元,责令其立即改正。董浜镇综合执法局对企业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行为,处罚1.82万元;对企业生产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处罚企业20万元、处罚个人5万元;对危险废物未张贴标志标识的行为,处罚1万元,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
  企业对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固废、雨水口渗漏排放、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已实施整改,加强危废环境管理、完善环评手续、封堵渗漏点,目前该企业废气监测已达标。
  “未验先投”环保罚单了解一下
  常熟这家企业的“部分生产线与环保审批不一致”,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常说的“未验先投”或“批建不符”,属于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增加部分生产工艺和设备,在这里,有两条法律条文是办企业必须了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此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般比较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实施后,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未验先投和批建不符的区别
  未验先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批建不符——建设项目与环评及其批复不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应当注意的是,在企业投入生产或运营之后出现批建不符情形,如果属于重大变动的,环保部门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注意两年的追溯期),一般情况下还要和未验先投进行并罚。
  另外,如果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则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未依法开展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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